諫官
詞語 | 諫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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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jiàn guān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古時專規勸天子改正過失的官魯公為諫官。—— 宋· 司馬光《訓儉示康》解釋:
(一)、掌諫諍的官員。
《漢書·蕭望之傳》:“陛下哀愍百姓,恐德化之不究,悉出諫官以補郡吏,所謂憂其末而忘其本者也。” 唐 杜甫 《敬贈鄭諫議十韻》:“諫官非不達,詩義早知名。”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十二》:“古無諫諍之官,人人皆諫官也,不惟廣受天下之言,亦所以廣收天下之才。”
釋義:
中國古代官職之一,是對君主的過失直言規勸并使其改正的官吏。諫官的設置比監官早。春秋初年齊桓公設大諫,為諫官設置之始。晉國的中大夫、趙國的左右司過、楚國的左徒,都屬于諫官性質。秦漢時有諫官之設,但是沒有專門的諫官機構。漢代置光祿大夫、太中大夫、諫大夫、中散大夫、議郎等官職,都屬光祿勛,掌議論,侍從皇帝,顧問應付。東漢侍中、中常侍成為正式官稱,屬少府。隋朝改侍中為納言,武則天時增置左、右拾遺與左右補闕。宋改補闕為司諫,改拾遺為正言,并置諫院,作左右諫議大夫為長官,司諫、正言為其所屬。遼以后,諫官名存實亡,或名實俱亡。
造句:
1、唐代發達的諫官制度有深刻的社會基礎,這一社會基礎主要表征為經學的弘揚廣大和諫官的道隱情懷兩大方面。
2、宋朝開啟了臺諫合流制度,御史與諫官充分發揮了監察百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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