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
詞語 | 訓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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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xùn jiè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一)、教導和告誡:訓誡部下。(二)、一種處分措施,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或有錯誤的人進行公開的批評教育。
解釋:
(一)、亦作“ 訓戒 ”。教導和勸誡。
唐 白居易 《晉謚恭世子議》:“若垂末代以為訓戒, 居易 懼后之臣子有失大義、守小節者將奔走之,將欲商榷,敢徵義類。” 宋 呂陶 《明任策上》:“其言皆出於懇誠,而其道各務於訓戒。” 清 朱之瑜 《壽中山風軒八十啟》:“意專矜式乎高深,不謂盛修夫賓主;嘉禮成而訓誡少,惜別易而繼見難。”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二·陳百史》:“比至,凡書數百言,皆言家事及訓誡之語。” 葉圣陶 《倪煥之》八:“他以為已經把犯罪的部屬交給頭目去訓誡和懲罰,自有頭目負責;自己只有從旁批判那頭目處理得得當不得當的事情了。”
釋義: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造句:
1、 座右銘,是古時訓誡文字的一種,多放在桌子上的右邊,天天都可以看到,借以鞭策自己。現代有不少名人喜歡自撰座右銘,借以鼓勵自己。
2、 教義應該使人們愛上訓誡,而不是愛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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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教訓不足為訓斷織之誡典謨訓誥過庭之訓生聚教訓詩禮之訓詩庭之訓望文生訓小懲大誡訓練有素訓格之言遺訓余風諄諄告誡諄諄誥誡十年生聚,十年教訓遺訓可秉誡莫若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