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
詞語 | 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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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shì zhǔ |
字?jǐn)?shù)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事主訴縣官事情的主謀辦理婚喪喜事的人家解釋:
(一)、事奉大夫。
《左傳·襄公十九年》:“ 宣子 盥而撫之曰:‘事 吳 ,敢不如事主!’” 杜預(yù) 注:“大夫稱主。”
(二)、事奉君主。
漢 禰衡 《鸚鵡賦》:“女辭家而適人,臣出身而事主。” 唐 杜甫 《暮春題瀼西新賃草屋》詩:“事主非無祿,浮生即有涯。”
(三)、猶言事情的主要決策者,謀劃者。
《晉書·何無忌傳》:“ 無忌 曰:‘ 桓氏 強(qiáng)盛,其可圖乎?’ 毅 ( 劉毅 )曰:‘天下自有強(qiáng)弱,雖強(qiáng)易弱,正患事主難得耳!’”《太平廣記》卷一二九引《冥報(bào)志·王范妾》:“ 王范 既為事主,當(dāng)先殺之。”
(四)、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元 王惲 《玉堂嘉話》卷七:“ 遺山 ( 元遺山 )嘗與 張噥齋 論文。見有竊用前人辭意而復(fù)加雌黃者, 遺山 曰:‘既盜其物,又傷事主,可乎?’”《元史·成宗紀(jì)二》:“詔強(qiáng)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清 沉德潛 《百一詩》之四:“事主訴縣官,縣官不愿聞。”
(五)、指一般民事糾紛中雙方當(dāng)事人。
趙樹理 《李家莊的變遷》一:“村里人有了事是請(qǐng)社首說理。說的時(shí)候不論是社首、原被事主、證人、廟管、幫忙,每人吃一斤烙餅,趕到說完了,原被事主,有理的攤四成,沒理的攤六成。”
釋義:
事主,指事情的主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見清 沈德潛《百一詩》之四:“事主訴縣官,縣官不愿聞。”
造句:
1、成功者凡事主動(dòng)出擊。
2、士君子立身事主,既名知己,則當(dāng)竭盡智謀,忠告善道,銷患于未形,保治于未然,俾身全而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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