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
詞語 | 妓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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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jì nǚ |
字?jǐn)?shù)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以賣淫為業(yè)的女人。解釋:
(一)、女歌舞藝人。
《后漢書·濟南安王劉康傳》:“ 錯 為太子時,愛 康 鼓吹妓女 宋閏 ,使醫(yī) 張尊 招之,不得。”《晉書·武帝紀(jì)》:“出后宮才人、妓女以下二百七十人歸于家。” 唐 陳鴻 《長恨歌傳》:“后宮才人,樂府妓女,使天子無顧盼意。” 宋 王禹偁 《寒食》詩:“妓女穿輕屐,笙歌泛小舠。”
(二)、以賣淫為業(yè)的女子。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駕回儀衛(wèi)》:“妓女舊日多乘驢……少年狎客,往往隨后。”《水滸傳》第八一回:“這 李師師 是個風(fēng)塵妓女水性的人。” 清 李漁 《玉搔頭·訊玉》:“豈有做妓女的人,十六七歲還不破瓜的道理!” 老舍 《櫻海集·月牙兒》:“正式的妓女倒還照舊做生意,因為她們納捐;納捐的便是名正言順的,道德的。”
釋義:
妓女是指受過專業(yè)訓(xùn)練、具有專業(yè)服務(wù)技能從事色情服務(wù)的女子,屬于消遣娛樂行業(yè)。在業(yè)內(nèi)其職業(yè)地位高于“娼”,即收費較高,所服務(wù)的對象社會地位較高,例如民國時代的名妓“小鳳仙”,其服務(wù)對象有蔡鍔將軍。在荷蘭等極少數(shù)國家,妓女是合法職業(yè)。在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妓女是法律、國家都禁止的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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