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典
1.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于明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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