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案
詞語 | 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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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nì àn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一)、指叛逆的案件。清 孔尚任《桃花扇·歸山》:“只因有逆案兩人,乃禮部主事 周鑣、按察副使 雷縯祚,馬 阮 挾仇,必欲置之死地。”清 梁章鉅《浪跡三談·古田逆案》:“少時熟聞里中故老談 古田縣 逆案,其事在 康熙 之末,當時尚能舉其里居姓氏,今則忘之矣。”(二)、特指 明 末 魏忠賢 閹黨案。明 天啟 年間宦官 魏忠賢 專權,政治極端腐敗,屢興大獄,殺戮東林黨人。天啟 七年(1627年)思宗 即位,責令 魏忠賢 自殺。崇禎 二年(1629年)又發布詔書,定逆案,將黨附 魏忠賢 諸人,分為六等;重者處死,輕者終身不用。南明 弘光 時,馬士英、阮大鋮 當國,重翻此案,并打擊東林黨人以事報復。
解釋:
(一)、指叛逆的案件。
清 孔尚任 《桃花扇·歸山》:“只因有逆案兩人,乃禮部主事 周鑣 、按察副使 雷縯祚 , 馬 阮 挾仇,必欲置之死地。” 清 梁章鉅 《浪跡三談·古田逆案》:“少時熟聞里中故老談 古田縣 逆案,其事在 康熙 之末,當時尚能舉其里居姓氏,今則忘之矣。”
(二)、特指 明 末 魏忠賢 閹黨案。
明 天啟 年間宦官 魏忠賢 專權,政治極端腐敗,屢興大獄,殺戮東林黨人。 天啟 七年(1627年) 思宗 即位,責令 魏忠賢 自殺。 崇禎 二年(1629年)又發布詔書,定逆案,將黨附 魏忠賢 諸人,分為六等;重者處死,輕者終身不用。 南明 弘光 時, 馬士英 、 阮大鋮 當國,重翻此案,并打擊東林黨人以事報復。
釋義:
1.指叛逆的案件。 2.特指明末魏忠賢閹黨案。明天啟年間宦官魏忠賢專權,政治極端腐敗,屢興大獄,殺戮東林黨人。天啟七年(1627年)思宗即位,責令魏忠賢自殺。崇禎二年(1629年)又發布詔書,定逆案,將黨附魏忠賢諸人,分為六等;重者處死,輕者終身不用。南明弘光時,馬士英﹑阮大鋮當國,重翻此案,并打擊東林黨人以事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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