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理所
詞語 | 訴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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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sù lǐ suǒ |
字數 | 3字詞語 |
形式 | abc式詞語 |
意思:
官署名。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審理 熙寧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豐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宋史·哲宗紀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 熙寧 以來得罪者自言。”亦省稱“訴理”。宋 岳珂《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訴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解釋:
(一)、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審理 熙寧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豐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宋史·哲宗紀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 熙寧 以來得罪者自言。”亦省稱“ 訴理 ”。 宋 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訴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釋義:
訴理所,是漢語詞匯,解釋是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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