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詞語 | 火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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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huǒ hào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一)、指鑄造錢幣時金屬的損耗。(二)、元代于產金地征稅時,往往多于應征數,以為鑄幣時的損耗。
解釋:
(一)、指鑄造錢幣時金屬的損耗。
宋 趙彥衛 《云麓漫鈔》卷二:“它日,又鍊每五十兩為一錠,三兩作火耗。”《文獻通考·錢幣二》:“尚書省言, 崇寧 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二)、 元 代于產金地征稅時,往往多于應征數,以為鑄幣時的損耗。
明 清 時指賦稅正項之外加征的稅額。《元史·刑法志三》:“其有巧立名色,廣取用錢,及多秤金數,剋除火耗,為民害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 明 高攀龍 《申嚴憲約責成州縣疏》:“徵銀不加火耗,即頌聲徧地。” 清 顧炎武 《錢糧論下》:“火耗之所由名,其起於徵銀之代乎?此所謂正賦十而餘賦三者歟?”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六章:“第二是每兩銀子額外加三分,名叫‘火耗’,叫地方官吏們下到腰包里,實無道理。”
釋義:
“火耗”起于明代萬歷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于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于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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