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
詞語 | 兩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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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liǎng shuì fǎ |
字?jǐn)?shù) | 3字詞語 |
形式 | abc式詞語 |
意思:
唐中葉開始實(shí)行的稅收制度。分夏秋兩季收稅,兩稅都以實(shí)物折錢計(jì)算;不問原籍,按現(xiàn)住地點(diǎn)就地征收;不分年齡,按地畝定稅額。此法至明代廢。解釋:
(一)、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shí)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chǔ)。
《新唐書·楊炎傳》:“ 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fèi),一錢之?dāng)浚榷绕鋽?shù)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役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 大歷 十四年墾田之?dāng)?shù)為準(zhǔn),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jìn)退長吏,而尚書度支總焉。”亦省稱“ 兩稅 ”。 唐 白居易 《重賦》詩:“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新唐書·德宗紀(jì)》:“﹝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宋 蘇軾 《策別十五》:“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 梁啟超 《<變法通議>自序》:“故夫變者,古今之公理也。貢助之法,變?yōu)樽庥拐{(diào),租庸調(diào)變?yōu)閮啥悾瑑啥愖優(yōu)橐粭l鞭。”
釋義:
1.唐德宗建中年間開始實(shí)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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