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
詞語 | 兩稅法 |
---|---|
拼音 | liǎng shuì fǎ |
字數 | 3字詞語 |
形式 | abc式詞語 |
意思:
唐中葉開始實行的稅收制度。分夏秋兩季收稅,兩稅都以實物折錢計算;不問原籍,按現住地點就地征收;不分年齡,按地畝定稅額。此法至明代廢。解釋:
(一)、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
《新唐書·楊炎傳》:“ 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役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 大歷 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尚書度支總焉。”亦省稱“ 兩稅 ”。 唐 白居易 《重賦》詩:“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新唐書·德宗紀》:“﹝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宋 蘇軾 《策別十五》:“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 梁啟超 《<變法通議>自序》:“故夫變者,古今之公理也。貢助之法,變為租庸調,租庸調變為兩稅,兩稅變為一條鞭。”
釋義:
1.唐德宗建中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
相關詞語:
搬斤播兩半斤八兩抱法處勢不二法門不法常可不及之法敗法亂紀并世無兩擘兩分星不足為法秤斤注兩吹大法螺春秋筆法參天兩地才貌兩全魑魅罔兩大吹法螺大法小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