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典
(一)、規定期限。
《宋史·食貨志下八》:“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愿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p>
1.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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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責實不期而然不期而遇不期修古閉閣自責閉合自責不期而會不期而同罰不責眾敷衍塞責反躬自責貴不期驕后會無期后會有期悔過自責計日可期計日以期計日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