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詞語 | 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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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huí bì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一)、讓開,避開。(二)、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法律規定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和其他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參與本案審理的訴訟制度。此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解釋:
(一)、避忌,顧忌。
《漢書·趙廣漢傳》:“見事風生,無所回避。”《南史·顏竣傳》:“ 竣 諫爭懇切,并無所回避。”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逸文》:“ 景祐 中 范文正公 知 開封府 ,忠亮讜直,言無回避,左右不便。”
(二)、躲避;避讓。
唐 韓偓 《即目》詩:“宦途棄擲須甘分,回避紅塵是所長。” 宋 蘇軾 《行香子·秋興》詞:“昨夜霜風,先入梧桐,渾無處回避衰容。”《水滸傳》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點般射將下來。 秦明 只得回避。”
(三)、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考場內官員作弊而設的制度。如 順治 時規定,凡鄉、會試主考、總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許入場,謂之回避。
(四)、舊時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任職者,則較低級之人員應回避,予以改調。
(五)、法律用語。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
(六)、顧忌。
《東觀漢記·桓典傳》:“﹝ 桓典 ﹞為御史,是時宦者執政, 典 無所迴避。”《北史·安頡傳》:“﹝ 安頡 ﹞為內侍長,令察舉百僚,糾刺姦慝,無所廻避。”《舊唐書·薛登傳》:“ 謙光 將加彈奏,或請寢之, 謙光 曰:‘憲臺理冤滯,何所迴避,朝彈暮黜,亦可矣。’”
(七)、避讓;躲開。
《敦煌變文集·難佗出家緣起》:“便即將身且迴避,心中不愿見如來。” 明 沉璟 《義俠記·除兇》:“正是路狹難迴避,官差不自由。” 李準 《不能走那條路》:“ 張拴 好像故意回避的樣子,急忙拐到高粱地里。”
(八)、特指避離塵世。
《文選·范曄<逸民傳論>》:“或隱居以求其志,或迴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論語》:“賢者避世,其次避地。”
(九)、特指封建禮教規定:非至親男女避不見面。
《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忽報故人 葉濤 特來問疾,夫人迴避。”《紅樓夢》第一一七回:“小嬸子也是舊親,不用迴避了。”
(一十)、特指封建等級制度規定:遇尊長,須避開以示恭敬。
明 劉元卿 《賢奕編·方正》:“ 魏文靖公 驥 ,直道自持, 正統 初任吏部侍郎。時 王振 怙寵,每出,雖部堂尊官亦歛輿迴避。”《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長安》:“﹝將軍﹞喝問:‘西邊坐著的是誰?怎么不迴避我?’”
(一十一)、避諱。
宋 岳珂 《愧郯錄·舊諱訓名》:“ 太宗 舊諱自 大中祥符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詔中外文字有與二字相連及音同者,并令迴避。”《續資治通鑒·宋寧宗嘉定六年》:“ 金 主舊名 珣 , 泰和 中,改賜名 從嘉 ,庚午,復舊名。詔:‘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須迴避。’” 清 葉名灃 《橋西雜記·避孔子諱》:“ 雍正 三年,奉上諭, 孔子 圣諱,理應迴避。”
(一十二)、古代防止官員徇私的制度。一般規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任職者,則職位低者應予改調。
清 趙翼 《陔馀叢考·親族回避》:“親族迴避,起於 后漢 ,已見《蔡邕傳》。” 清 韓泰華 《無事為福齋隨筆》卷上:“《南史·傅隆傳》:‘遷尚書左丞,以族弟 亮 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
(一十三)、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鄉試、會試,主考官親屬弟子,不許入試。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七:“ 道光 丁未會試, 山東 孔慶瑚 為同考官, 孔氏 宗族應迴避者數十人。”參閱 清 趙翼 《簷曝雜記·辛巳殿試》。
(一十四)、法律用語。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某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檢察、審判等活動。
釋義:
回避,詞性動詞或名詞,表示設法暫時避開某事物的意思。回避制度,舊時科舉考試,為防考場內官員作弊或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而設的制度。在法律制度中,讓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司法人員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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