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詞語 |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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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zhèng jù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一)、能夠證明某事物的真實性的有關事實或材料。(二)、由法院審查確定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分民事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和刑事訴訟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現場筆錄等。
解釋:
(一)、證明事實的根據。
晉 葛洪 《抱樸子·弭訟》:“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舊唐書·崔義玄傳》:“先儒所疑及音韻不明者,兼採眾家,皆為解釋,傍引證據,各有條疏。” 趙樹理 《小二黑結婚》十:“﹝區上﹞還派助理員到咱村開大會調查他們橫行霸道的證據。”
(二)、證明;考證。
《后漢書·獨行傳·繆肜》:“時縣令被章見考,吏皆畏懼自誣,而 肜 獨證據其事,掠考苦毒。” 唐 韓愈 《柳子厚墓志銘》:“儁杰廉悍,議論證據今古,出入經史百子。”
(三)、法律用語。據以認定案件的材料。
釋義:
①判定事實的依據,用來證明的材料:證據不足。 ②訴訟法上指偵查、審判機關在辦案中搜集的、能夠表明案情真相的材料。應是確實存在的客觀事實且與案件有關,須經辦案人員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證屬實。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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