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戶
詞語 | 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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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tíng hù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古代鹽戶之一種。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 定鹽法,將制鹽民戶編為特殊戶籍,免其雜役,專制官鹽。因煮鹽地方稱亭場,故名。宋 代 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 海鹽產區中,專指向政府領取本金產制正鹽(額鹽)歸公的鹽戶。《新唐書·食貨志四》:“亭戶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縣。”《宋史·食貨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必良;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宋 葉適《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銘》:“煎鹽實尅亭戶錢,以應諸費。”參見參見“灶戶”、“鍋戶”。解釋:
(一)、古代鹽戶之一種。
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 第五琦 定鹽法,將制鹽民戶編為特殊戶籍,免其雜役,專制官鹽。因煮鹽地方稱亭場,故名。 宋 代 京東 、 河北 、 兩浙 、 淮南 、 福建 、 廣南 海鹽產區中,專指向政府領取本金產制正鹽(額鹽)歸公的鹽戶。《新唐書·食貨志四》:“亭戶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縣。”《宋史·食貨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必良;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 宋 葉適 《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銘》:“煎鹽實尅亭戶錢,以應諸費。”參見參見“灶戶”、“鍋戶”。
釋義:
1.古代鹽戶之一種。唐干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定鹽法,將制鹽民戶編為特殊戶籍,免其雜役,專制官鹽。因煮鹽地方稱亭場,故名。宋代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海鹽產區中,專指向政府領取本金產制正鹽(額鹽)歸公的鹽戶。亦稱"灶戶",和制浮鹽(額外馀鹽)賣給商戶的"鍋戶"有別。元明兩代仍稱亭戶。清代文獻間或使用,一般通稱"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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