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典
1. 把嬰兒淹死。
1、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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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宮嬰兒避溺山隅道在屎溺屙金溺銀扶危拯溺己饑己溺及溺呼船己溺己饑見溺不救救焚拯溺救火拯溺救饑拯溺流溺忘反溺心滅質善游者溺嫂溺叔援瓦查尿溺拯溺扶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