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典
(一)、清 律規定,處流刑者,妻妾應隨同前往,謂之僉妻。
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詳見《清史稿·刑法志二》。
1.清律規定,處流刑者,妻妾應隨同前往,謂之僉妻。乾隆二十四年停止。詳見《清史稿.刑法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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