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格
詞語 | 條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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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tiáo gé |
字數(shù)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一)、條例,法規(guī)。(二)、指擬定出條規(guī)。
解釋:
(一)、條例,法規(guī)。
南朝 梁武帝 《贖刑詔》:“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可依 周 、 漢 舊典,有罪入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 宋 蘇軾 《賜范百祿辭免恩命不允詔》:“夫以天官之貳,治夏卿之選,簿書繁重,條格紛委,茍非其人,則士之失職而無告者多矣。”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熱審減刑》:“先輩有‘不可打’條格, 鴻 記憶不詳,姑以愚意而妄增之,以俟仁人君子鑒定焉。”
(二)、指擬定出條規(guī)。
南朝 梁 沉約 《南郊恩詔》:“京師三縣尤窮之民,詳加賑恤,主者速條格施行。”
釋義:
條格 (tiao ge)解釋:意指法律條文。出處:《煬帝本紀》:“有司名為條格,稱朕意焉。”元朝時條格成為法律的主要形式。用法:作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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