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
詞語 | 民族區域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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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mín zú qū yù zì zhì |
字數 | 6字詞語 |
形式 | 無 |
意思:
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民族問題的理論,結合我國具體情況而制定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根據這個政策,各少數民族以自己的聚居區域的大小不同而建立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等自治機關,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外,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解釋:
我國少數民族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地區事務的制度。我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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