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詞語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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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zhòng cái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解釋:
(一)、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李大釗 《新紀元》:“雖然也曾組織過什么平和會議,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里邊,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 劉少奇 《關于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但是,為著爭取群眾斗爭的勝利,對于國民黨的‘調解’與‘仲裁’,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 范文瀾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巴黎和約》之后, 拿破侖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仲裁者’。”
釋義: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造句:
1、時髦是仲裁者,是衡量是非的標尺。
2、仲裁人要以衡平法為依據,法官要以法律為準繩。亞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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