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詞語 | 知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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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zhī shì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民國初年稱一縣的長官。也叫縣知事。解釋:
(一)、通曉事理;懂事。
《荀子·大略》:“主道知人,臣道知事。” 漢 劉向 《列女傳·梁夫人嫕》:“天子感悟,使中常侍掖庭令雜訊問,知事明審。引見, 嫕 對上泣涕,賞賜累億。”《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 商小姐 見兄弟小時母子伶仃,而今長大知事,也自歡喜他。” 清 李漁 《意中緣·悟詐》:“到底是老人家知事。”
(二)、主管事務。
《管子·戒》:“於國有所不知政,於家有所不知事,必則 朋 乎。” 尹知章 注:“若皆知之,則事鐘於己,將不勝任而敗。 朋 能有所不知,故可以移政。”
(三)、官名。地方行政長官的名稱。
宋 時分命京官出守列郡,稱為權知某府或某州或某縣事,知事之名由此而起。 明 清 徑稱縣級地方行政長官為知縣, 民國 改知縣為縣知事,省稱知事,后又改知事為縣長。 郭沫若 《黑貓》六:“府縣的知事那時都還是舊人,知府姓 李 ,是 云南 人,和城內一家姓 李 的豪紳認了同宗。”
(四)、官名。
明 清 時代的屬官名。 明 清 之廉訪司、通政司、按察司、鹽運司等及各府皆置知事。
(五)、僧職名。掌管僧院事務。后稱為住持。
宋 趙彥衛 《云麓漫鈔》卷六:“本朝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稱主首。而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改曰管勾院門,同管勾院門事,供養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至 建炎 初,避御名,并改曰住持。”
釋義:
知事,指通曉事理;中華民國初期對縣一級最高行政官的稱呼。語出《荀子·大略》:“主道知人,臣道知事。”
造句:
1、 要人知重勤學,怕人知事莫做。出自:明·馮夢龍《警世通言》第33卷知重:敬重。馮夢龍
2、 不實心不成事,不虛心不知事。不自是者博聞,不自滿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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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分知足安然無事暗昧之事白首相知報冰公事比類從事便宜行事伯玉知非不得而知不識不知不省人事不知不覺不知丁董不知端倪不知凡幾不知甘苦不知高低不知好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