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詞語 | 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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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fǎ lǐ |
字數 | 2字詞語 |
形式 | ab式詞語 |
意思:
法律的理論依據解釋:
(一)、法律;法律原理。
《東觀漢記·張禹傳》:“ 明帝 以其明達法理,有 張釋之 風,超遷非次,拜廷尉。”《隋書·裴蘊傳》:“ 藴 亦機辯,所論法理,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致詰。” 宋 王安石 《未復舊官光祿寺丞趙瑾改大理寺丞制》:“爾造行不謹,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復序故官。” 李大釗 《國情》:“以新約法為物,無吾儕管窺法理之餘地。”
(二)、相術家謂骨法及皮膚紋理。
漢 王充 《論衡·骨相》:“非徒富貴貧賤有骨體也,而操行清濁亦有法理。”
(三)、佛教語。佛法的義理。
《晉書·王珉傳》:“時有外國沙門,名 提婆 ,妙解法理,為 珣 兄弟講《毗曇經》。”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傳·唱導論》:“唱導者,蓋以宣唱法理開導眾心也。”
釋義:
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于彌補法律規范的空隙。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
造句:
1、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
2、我認為克服恐懼最好的辦法理應是:面對內心所恐懼的事情,勇往直前地去做,直到成功為止。羅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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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法處勢秉公辦理擘肌分理不二法門不法常可不及之法不可理喻敗法亂紀不近道理不足為法殘民害理吹大法螺春秋筆法詞不逮理詞窮理極慘無人理詞窮理盡詞窮理絕